海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七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下列办法核定: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按前款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海口失业保险金每月多少钱
没有固定的金额!
所有正常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都会按照新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前12个月本人社保平均缴费基数进行重新测算,按照新测算出来的标准进行发放。
失业前12个月本人社保平均缴费基数小于2782.5元的,本次调标将不影响现有领取标准,仍按照原有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发放。
失业前12个月本人社保平均缴费基数大于等于2782.5元的,重新测算后的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大于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新增加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