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海口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一、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这样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申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2寸彩色照片2张;
3、如有《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备注:业务经办机构将从社保系统获取失业人员的失业原因,判断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无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在系统中填写有误或者不填写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能够证明的除外)。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不再受失业后60天限制,不捆绑培训,不收取个人档案、劳动合同书等,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实现就业30日内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属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也可到常驻地(经营地)的社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地址: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材料:需要两张两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6523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