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买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购买的商品住房为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除外)。
2.购买二手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3.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自《关于规范拆迁安置房提取材料要件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34号)文下发前发生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却从未提取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一次。
4.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哪些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