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新旧制度差异解读
(一)缴存方式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实施后,为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特点,除可按月缴存外,还可按季、按年方式灵活缴存。
(二)贷款政策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的条件。
(三)提取政策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只有符合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退休、死亡等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实施后,除可按实施前情形提取外,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中断缴存处理
《办法》实施前,对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存未做明确规定。《办法》实施后,对连续4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缴存业务。
(五)缴存补贴政策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没有补贴政策;《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12个月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1%年利率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已补贴过的不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