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积金提取
目前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具体方案尚未实施!目前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仍旧需要办理约提代付!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东”)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局同步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缴存职工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建议、意见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租房提取反馈意见”字样和提供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2日。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
海口公积金租房提取
1.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前已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或取得有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 职工租房提取的,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1)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2)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3) 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4)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 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