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5%调低至2%,对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监管账户管理的商品房项目,保证金留存比例调低至1%。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3%调低至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担保,在发生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时,担保行代其偿付逾期贷款资金,可不留存保证金。
保证金降比和减存的工作安排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项目数量及购房人公积金贷款金额、保证金留存余额,根据调整后的保证金留存比例按项目计算出应减存的保证金金额,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出减存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受委托银行予以协助)。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准确核实保证金留存台账,明确公积金贷款对应的房产项目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以及房产项目下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出应减存的保证金金额,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减存金额一致后予以批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减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