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离职提取
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一)线下办理渠道: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职工可通过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二)线上办理渠道:海南政务服务网和海易办APP或小程序办理。
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申请办理。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签署承诺书后办理。
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以职工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时间开始,至职工申请办理离职提取的时间为止,期间间隔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超过6个月,本省户籍的应超过24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认定标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以职工最后一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时间开始,至职工申请办理离职提取的时间为止,期间间隔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超过6个月,本省户籍的应超过24个月。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养老保险的,其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停缴的时间。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不包含以个人身份缴存的养老保险。
(四)未在外省继续缴存是指在申请办理时职工在外省无正常缴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