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民政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明确将海南省纳入试点省份!
一、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2年。
结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籍在海口市的内地居民可以选择海口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海南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选择男女双方或一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可向部队驻地所在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海南省户籍非现役军人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六)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