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在海南省全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我省各市县(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双方户籍地非本省的,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海南省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海口市和三亚市“全市通办”。)
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市县(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四)暂不实施通办的业务。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不在此次“跨省通办”试点范围之内。
(五)办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的机关为全省各市县(区)级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