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能源汽车补贴
有补贴!
省级补贴
(一)支持货运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中重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3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轻型及以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2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二)支持客运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按中大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三)支持环卫车新能源化。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环卫车(以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的,按中重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四)支持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我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的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
各市县补贴
1、海口新能源汽车补贴
目前龙华区发放购车补贴,海口市商务局发放汽车消费券,大家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的,满足相关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消费券,消费券不是直接打钱到账户,是发放几十张大额消费券大家在购物时抵扣哦,这个要清楚~
1.龙华区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
对活动期间在海口市龙华区统计局纳统入库的汽车零售企业购置新能源小型汽车(不含专项作业车)新车,并在海口市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
优惠购车活动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30日。
补贴申请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
本次补贴金额分为三挡,补贴1300辆,共计500万元。第一档,购车发票(不含税价,下同)金额为10万元(含)-20万元(含),补贴3000元/辆,补贴500辆;第二档,购车发票金额为20万元(不含)-30万元(含),补贴4000元/辆,补贴500辆;第三档,购车发票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上的,补贴5000元/辆,补贴300辆。
2、临高县2023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措施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省内购买且在临高县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2.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购买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
1. 在临高县内注册登记,并在临高县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且所售新 能源汽车销售额在该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汽车销售企业。
2. 售出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临高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销售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3、屯昌新能源汽车补贴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对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营运货车、环卫车、旅游客车和班线客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屯昌县内注册登记的,购车价格10万元以内(含10万)的一次性给予充电费用补贴4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充电费用补贴5000元。限额350辆,按注册登记时间先到先得。
4、澄迈新能源汽车补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期间在本省购买(购买日期及购车地点以发票为准),并在 2024 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在澄迈县初次注册登记上牌且未超出奖补总量控制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措施》。
5、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
一、奖励标准及总量
(一)自发文之日起(2023年7月7日),对个人和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万宁市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充电费用补贴3000元/辆。
(二)新能源汽车享受充电费用补贴限额850辆,具体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排序为准。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车辆销售发票开票单位为海南省内公司),并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自发文之日起购买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6、保亭新能源汽车补贴
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7、五指山市新能源汽车奖励
奖励对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省购买新能源新车,并于2024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在五指山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超出奖励总量控制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方案》。
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300辆。具体按照购车对象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奖励(以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到先得。
9、白沙新能源汽车补贴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所有人;
2.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更新或更换新能源汽车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3.本省户籍或非本省户籍在我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加工作且社保缴费(五险)一年以上的。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
1.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我县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且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在该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汽车销售企业;
2.售出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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