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生育津贴领取期限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二)妊娠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按一个月半个月计算。
(三)妊娠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一个月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申请时限
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发生工作调动且连续缴费的,由参保单位向属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海口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不含当月);
(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
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限制。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