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育儿假安排
男性有育儿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生育要求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不含当月);
(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
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