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生育保险报销
一、报销条件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医保规[ZOZ3]1号)规定参保人员因生育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支付。其中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与生育有关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等。
二、报销材料
一、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及产前检查费用
1.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3.产妇身份证;
4.盖有医院公章的相关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5.盖有医院公章的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6.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男职工身份证。
7.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销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一)流产术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4.盖有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二)引产术
因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除(一)中所需要的资料外,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证明。第二胎还须提供生育服务证。
(三)放(取)节育环及结扎术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4.盖有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三、报销流程
直接出院时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