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月支付。
海口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二)妊娠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按一个月半个月计算。
(三)妊娠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一个月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