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 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五)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引进人才申请文昌安居房条件有哪些
申请购买文昌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我省、市人才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2018 年5 月13日后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2.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通过引进人才落户本市,或者已在本市连续3 个月(含3 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市连续缴纳累计满2 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 天;
4.符合本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的。
注意:
1.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以及航天城起步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企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市但实际在本市工作,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2.对于上一年度缴纳社保人员超过50 人(含本数)或登记注册在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辖区的企业,其本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申请购买安居房时,在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还不满足情况的时候,可以允许企业承诺进行容缺办理。
3.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购1 套安居房。
4.引进人才购买安居房后,不再享受省、市相关住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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