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
备注:海口市限价商品房已经停止申请!
1、申请购买政府统筹管理的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本市公布的户籍、从业期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规定条件。
户籍条件:
(一)属本市户籍的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须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2. 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须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1 年及以上。
(二)非本市户籍的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5 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5 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 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届满6 个月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5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届满1 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 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家庭收入及财产条件: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0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210000元(含)。
(三)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
住房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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