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非海南省户籍的,且不属于港澳台居民的,或不是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不能在海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对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可以补缴吗?
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