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1.退休前补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除外),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2.退休后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以延长缴费。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