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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 海口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要求

发布时间:2023-05-12
【导语】:海口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人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各市县不得自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下面由海南天气君带来海口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详情介绍。

  海口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市县不得自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具体标准为

  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24倍,死亡后遗体火化的,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目前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8元,24倍即2352元,60倍即5880元。《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倍提高到24倍,即2352元。同时,为推动殡葬改革,将火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的36倍提高到60倍,即5880元。

  今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会随着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同步提高。

  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区)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第九条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2.丧葬补助金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市县不得自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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