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医保起付标准
1、城乡居民医保
年度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
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2、城镇职工医保
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门诊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海南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
2.住院报销比例
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为:
从业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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