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自有房产落户办理材料
外省户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居住证》。
3、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交本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医疗保险清单。
内地户籍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房产材料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
(1)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可在自有住房落户;
(2)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居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详细落户条件
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1)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2)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
自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其中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证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的亲属(婚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