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户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本 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 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 住满 2 年的。 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 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 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 2 年”的限制。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 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 2 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 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 3 年,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2 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 2 年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 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 订 2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 1 年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本项第 1 目至第 4 目 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 5 年及以 上的。
(二)收入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 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 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 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 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 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5 元(含)。
(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 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 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 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财产值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辖区 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演丰镇。主城区 范围如重新调整,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政府批准的 本市城乡统筹示范镇或计划单列镇,参照本款规定的城市主城区 规划范围内乡镇执行。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 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水平、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制定 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