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人才购房条件
(一)落户我省的人才。
没有社保要求!落户我省的引进人才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实行本地居民购买多套住房的限购政策,对在我省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
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海口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对象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 岁以下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 年5 月13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