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养狗办证区域
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1.禁止养犬区
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
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2.重点管理区
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1.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2.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3.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类检疫证明、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域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所证明、犬类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连续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3.一般管理区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