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一)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
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二)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
1.已取得本市户籍,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明。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 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明。
(备注:申请人以职称证书为申请材料时需提交:一、职称证书扫描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扫描件;三、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平台 中的“全国职称查询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截图。)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劳动合同。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劳动合同。
(7)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明。
(备注:申请人以职称证书为申请材料时需提交:一、职称证书扫描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扫描件;三、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平台中的“全国职称查询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截图。)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申请人以职称证书为申请材料时需提交:一、职称证书扫描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扫描件;三、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平台中的“全国职称查询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截图。)
(7)劳动合同。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人才认定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6)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备注:安居型商品住房优先向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供应,暂缓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家庭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其他材料
申请人符合《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证书;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复转军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3)D级危房鉴定报告;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一、二级残疾证书重残人员或者优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