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外地户籍安居房申请
暂停办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安居房申购条件进行了调整强化,并按照《规定》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购安居房的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当前,《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建设、申请、分配及管理等内容正在进行调整修订,并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实施。因政策调整期间申购条件尚未确定,暂停受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本市安居房。
本省户籍及人才申请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如何申请?
安居房实行轮候制度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公示、批准等工作。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取得准购资格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准购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