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个人申请安居房
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因此,单身居民如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属引进人才的,不需要年满28周岁;不属于引进人才的须年满28周岁。
安居房人才申请条件
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 累计实际居住 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 3 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 年 4 月 28日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 2020 年 4 月 28 日之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地居民申请条件
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 年 4 月 28 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 年 4 月 28 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60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