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养犬证办理
在重点管理区养狗的,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办理时限要求
饲养犬只应当在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
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按规定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负责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的村级防疫力量负责一般管理区域内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明。犬类免疫证明格式和填写规范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
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三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检疫证明、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办理材料
居民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
(三)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四)养犬人身份证明;
(五)房产证、居住证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