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普通落户政策
(一)省内户籍居民,在我市城镇社区(含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落户。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市内户口可以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二)省外户籍居民,取得我省居住证并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我市城镇社区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随迁。
(三)取消办理夫妻投靠业务中“市外夫妻投靠需结婚登记满一年”的限制条件。
(1)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2)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其中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二)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三)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
证明材料: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证明材料: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证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的亲属(婚姻)关系证明。
二、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迁出后迁回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原籍在市外,父母一方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可随父母落户。
2.因大中专招生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户口保留在学校或迁往其他地方落户,现符合失业且未婚(或离婚)等条件的,可回原籍(迁往学校的迁出地)落户。回原籍农村落户的,须已回农村随父母共同生活居住,且经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同意。
3.大中专在校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或肄业回原籍落户。
4.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可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落户;家庭住址变迁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已结婚的,随配偶落户;未结婚的,随父母申报落户。
5.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返回原籍落户。
6.夫妻投靠迁出后因配偶死亡回原籍随父母生活落户或夫妻投靠迁出后因离婚回原籍随父母生活落户。
四、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值加上加分分值减去减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