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申请流程
1、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证书;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复转军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3)D级危房鉴定报告;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一、二级残疾证书重残人员或者优抚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2、前往行政审批局申请
前往户籍或者租房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安居房申请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3、轮候与配售
当前我局正在加紧制定《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轮候与配售管理办法》,将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落户时间、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轮候规则和轮候顺序。广大市民可合理安排时间,有序递交申请材料,请勿拥挤申请。
安居房如何交易、转让?
申请人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可上市交易安居房 可向符合申购条件的人转让
《办法》规定,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或社保满15 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安居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但确需转让的,应当向符合安居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购买人转让。
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安居房的产权登记。
安居房购房人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继承人将所继承房屋上市交易的,参照办法对购房人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