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的,满足相关社保和居住条件,可以申请海口安居房。
海口公务员申请安居房
申请条件
(一)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居住证明;
(7)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8)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优先配售条件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房配售:
1.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2.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3.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5.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