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不属于公益事业单位的,需要单位出一半!
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属本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属本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 1:1 的比例承担。
补贴标准
以下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50 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住房租赁补贴 5000 元/月,购房补贴 6 万元/年;
(二)50 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 岁)住房租赁补贴3000 元/月,购房补贴 3.6 万元/年;
(三)40 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2000 元/月,购房补贴 2.4 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1500 元/月,购房补贴 1.8万元/年。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
海南省户籍的人员满足相关申请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 才;
(二)50 岁以下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 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 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 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 年5 月13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以上规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补贴申请时间
工作日可以申请!网上申请的随时可以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