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职工社保如何补缴
一、在单位参保的情况
总的来说,除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补缴外,其他情况不得向前补缴社会保险费。那什么是应缴未缴的情况呢?
应缴未缴指的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或者未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情况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或者足额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TIPS: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遇到不负责任的公司,没有给自己交社保,那如果发生单位社保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立案。
这里有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点:
01补缴的主体是单位,所以个人不能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应缴未缴的补缴业务;
02办理补缴业务时,用人单位需为未注销状态,参保人需为在职状态,如参保人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无法办理补缴业务。
TIPS:
有的大伙伴可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了,但未办理退休,那可以补缴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吗?答案是可以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缴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办理补缴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
1.劳动合同、招工表、调令、任职文书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表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计部门或综合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解书、审计报告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应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和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材料。
办理补缴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吗?
1.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不收滞纳金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月利率为年利率除以12)计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收利息。
2.加收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数额部分,不予收取。
3.收取的利息和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理补缴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
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照欠缴所属期职工的实际工资为补缴基数,实际工资低于欠缴所属期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办理补缴的补缴费率如何确定呢?
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补缴费率按欠款所属期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各险种的费率确定。
TIPS:
也就是说,补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都是以当时的工资、费率等来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是必须五险一起补缴哦,不能只选择补缴其中一种或几种。
二、灵活就业的情况
这里包括很多种情况,有的小伙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职工社保,但可能交得断断续续的,想要补缴其中中断的那些时间段;还有的小伙伴是从来没有参加过职工社保,想要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来补缴……
TIPS: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是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中的一种,或者两者都参加的,所以补缴时也是一样,可以单独补缴,也可以一起补缴。
总的来说,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跨年度不能补缴,年度内可以补缴。比如,今年3、4月份忘记交了,那今年内是可以补缴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则需分情况
☞1. 灵活就业人员若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季度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可以补缴上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2.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不能补缴。
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基本限制在短期内的漏缴的情况,给予灵活就业人员一个及时“补救”的机会。过去某一段时间自己没有缴纳的过后想补,就不可以了哦~
TIPS:
满足前文所述情况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直接在税务部门公布的各类社保费缴纳渠道中直接选择需要缴费的时间进行缴费即可。
一次性补缴情况: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然达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申领养老金。
二是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达到15年以后才可以办理退休、申领养老金。
所以,职工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我省为一般账户;
2、首次参保缴费时间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判断依据);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累计缴满5年。
此业务为个人业务,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缴纳至15年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