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海南昌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安排一览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共建安全、卫生、文明昌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任何规格类型烟花爆竹
(一)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昌江黎族自治县相关乡镇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包括石碌镇镇区【农垦路→东风路→昌垦路→环城东路→县政府→紫金城→环城西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铁城南路→矿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钢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及牙营村、水头村、片石村、保突村、孔车村。
2.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及其他乡镇的禁止燃放区域结合本辖区建制镇区划定。
(二)除上述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类型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