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安居房申报条件
(一)社保或个税条件
1.在2020年4月28日前落户的本市居民,无社保个税年限要求。
2.在2020年4月28日后落户的本市居民或未在本市落户的引进人才,需在本市至少连续缴纳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
3.未在本市落户的非引进人才,其在本市至少累计缴纳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
(二)房产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规定。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
3.未落户本市的申请人居民家庭需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已落户本市的申请人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居民家庭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3㎡。
4.申请人离异后申购安居房,且婚内已购买住房的,申购时原则上需离婚满3年。
5.申请人须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48号)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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