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服务对象
1.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材料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招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招用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完全失地证明(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
4.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
(二)后续申报材料
不提供。由经办机构根据系统滚存名单进行发放。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或小程序
窗口办理:在海口地区省级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受理。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为招用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