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属本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属本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 1:1 的比例承担。
补贴时限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 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5 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海口购房补贴申请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这当中也包含二手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申请条件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 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 才;
(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 (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 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 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 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补贴标准
(一)50 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住房租赁补贴 5000 元/月,购房补贴 6 万元/年;
(二)50 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 岁)住房租赁补贴 3000 元/月,购房补贴 3.6 万元/年;
(三)40 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2000 元/月,购房补贴 2.4 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1500 元/月,购房补贴 1.8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