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企业就业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补贴标准: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介绍成功就业,应具备有效的介绍佐证材料),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单位与介绍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1个月后,按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岁-24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认定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五)海口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旅游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的资金。乡村振兴公益专岗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03号)标准实施,优先保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