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销售对象
安居型商品住房限定销售对象,仅面向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文件及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供应。
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条件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及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购房条件
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本市县主城区或县城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购房方式
本地居民、引进人才申购纳入各区住房保障窗口统一受理,申购人员的自有住房及购房记录、落户时间、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等调查核实及审核工作,参照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办理。
海口本地居民安居房购房条件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业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申购对象
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