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内的户籍需要办理迁移手续,需要提供户口簿、居住地址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购房合同、租赁证等。
海南省内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因家庭住址变动迁往城镇的,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材料:
(1)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可在自有住房落户;
(2)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居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凭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单位租赁证),住宿证明(或个人租赁证)和劳务关系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3、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属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省内户籍居民,在我市城镇社区(含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落户。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