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高级技能人才落户
办理条件
户口在省外,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可办理落户。
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办理依据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是指获得由海南省省级职称系列主管部门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才。在外省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提供外省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评审材料,向我省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提交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本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申请;外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官网无法查询的,还需提交海南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其中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交用人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下一等级同一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两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为准,无下一等级证书的,提交越级或破格材料).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房屋租赁证或本人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户政窗口按规定格式签署落户声明书,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
5、父母、子女随迁[省外迁入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个人声明书及《残疾证》)子女],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