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个人缴纳医保
一、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城镇个人万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档次,由参保人员本人按下列办法选抒:
1.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缴纳;
2.按照6%的比例缴纳
以城镇个人身份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档次一经选定,5年内不再变动
(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坤数额,按照《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确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核定,按季或按年征HIV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核定和征收按季、按年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在季初或年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纳。
(四)实施范围中,第(三)项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一)、(二)和(四)项范围的人员,按照617(比例缴费的4%部分和按照《条例》规定比率缴费应由单位或雇主缴纳的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或雇主补偿
三、医疗保险待遇
缴纳医保的,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一、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度参保缴费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断缴费三个月(含),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正常缴费的,可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次季度第二、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二)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可以补缴上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连续缴费;同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参保缴费的,按《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2021〕33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