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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 海口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8
【导语】:属于异地就医的人员,办理相关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的,可以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本省人员在海口就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报销即可!下面由海南天气君带来海口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详情介绍。

  海口异地就医医保报销

  属于跨省异地就医的人员,办理了相关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的,可以按照以下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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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为26万元。

  (三)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为:从业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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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相关要求

  1.本省人员异地就医

  本省人员在海口就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报销即可!

  2.跨省异地就医人员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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