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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23-02-23
【导语】:海口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就医的可以使用医保报销,报销是要满足起付标准,不同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同。下面由海南天气君带来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详情介绍。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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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0 元、二级医疗机构 50 元、三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两病”门诊用药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

  60 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 500 元、60 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 700 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0%,个人支付比例为 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50%,个人支付比例为 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30%,个人支付比例为 70%。

  住院报销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在校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报销基数及比例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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