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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23-03-29
【导语】: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如何报销?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或者住院后,可以在结算相关费用时直接报销,提供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下面由海南天气君带来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流程详情介绍。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方式

  参保居民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应支付的,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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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支付医疗费用时直接结算报销即可!

  不想携带医保卡或社保卡的,申请医保电子凭证!

  申请方式

  (1)下载“海南医保”APP或使用“海南医保”微信小程序,点击“医保电子凭证”,自助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后激活,即可领取医保电子凭证。

  (2)支付宝首页搜索“医保电子凭证”,选择“医保电子凭证 ”,点击“同意协议并激活”,经过刷脸认证后,即可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3)进入微信小程序“我的医保凭证”,点击激活医保电子凭证,验证支付密码后,可以开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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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范围

  (一)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六)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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