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方式
参保居民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应支付的,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不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支付医疗费用时直接结算报销即可!
不想携带医保卡或社保卡的,申请医保电子凭证!
申请方式
(1)下载“海南医保”APP或使用“海南医保”微信小程序,点击“医保电子凭证”,自助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后激活,即可领取医保电子凭证。
(2)支付宝首页搜索“医保电子凭证”,选择“医保电子凭证 ”,点击“同意协议并激活”,经过刷脸认证后,即可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3)进入微信小程序“我的医保凭证”,点击激活医保电子凭证,验证支付密码后,可以开通使用。
报销范围
(一)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六)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