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医保报销材料
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汇总表》;
2、住院及门诊往来票据;
3、社保卡和身份证。
报销比例
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年度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0 元、二级医疗机构 50 元、三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两病”门诊用药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
60 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 500 元、60 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 700 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0%,个人支付比例为 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50%,个人支付比例为 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30%,个人支付比例为 70%。
住院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