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灵活就业医保断缴规定
一、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度参保缴费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断缴费三个月(含),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正常缴费的,可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次季度第二、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二)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可以补缴上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连续缴费;同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参保缴费的,按《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2021〕335号)执行。
重点人群参保待遇衔接
(一)下列人群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就业的;
2.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期间就业的;
3.军人退出现役或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
(二) 因无法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待遇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退休人员自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之 日起、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自认定之日起,可在90 天内(含 90 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参 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 90 天的, 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按照本文 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执行。
(三) 经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人员) 及其配 偶、子女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 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其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在省外未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可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90 天内(含)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 当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 90 天的,缴费及享受待遇标 准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执行。
(四) 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按《海南省巩固拓展 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琼医保〔2021〕171 号)规定执行。纳入医疗救助对象按 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 2021〕58 号) 规定执行。
(五)已经连续 2 年 (含)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短期季 节性务工人员, 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城镇从业 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 遇;未满 2 年的, 参保缴费后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现行支付标准的 50%享受待遇, 暂停原城乡居民 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 及时恢复原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 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