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医保报销流程
一、从业人员医保报销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离休人员
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参保人持社保卡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参保人或其代办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持单位出具的外派证明,并提交《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参保人持社保卡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3、异地转诊人员
参保人或其代办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递交由我省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并盖章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异地结算申请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参保人持社保卡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
4、住院报销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住院手续
(2)、出院时凭相关材料(电脑清单、病程首页、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直接在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1、住院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1)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时,需凭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证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住院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办理住院记帐手续;
(3)出院结算时,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普通门诊报销
(1)、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就医
(2)、诊治后参保人凭居民医保卡直接在医院结算处结算、报销
3、特殊门诊治疗
(1)参保人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申请人需向本市二级(含)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申请,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同时出具本人近期住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近六个月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2)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
(3)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社保局经办机构医疗监督审核组人员复审做出审核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申请人方可享受待遇;
(4)参保人可以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并一年一定,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持原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手续;
(5)经认定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在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时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异地就医报销
办理相关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结算报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