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医保报销对象
海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已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参保人。
申请条件
1、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或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通过个人承诺制方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结算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二十个百分点。就医地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回参保所在地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