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查询医保缴费记录
查询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这个完税证明可以到各地的税务大厅柜台或24小时自助机查询打印,也可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进行查询。
1、点击“社会保险费”;
2、点击开具社保费完税证明(表格式)或社保费完税证明(表格式)补开,进行自然人转开完税证明。
注意:
一般在缴费成功的1-3个工作日后可开具。
也可以直接到居委会、镇(街)代征点或医保经办机构等进行查询确认。
这里要提醒宝宝们,存钱不等于缴费!以往有一些朋友会将钱直接存入社保卡里,认为钱存入卡里缴费就成功了,到了来年要用到医疗报销的时候才发现并没有缴费成功,不能医疗报销,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留意是否缴费成功了。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六)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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